文/金羊網記者 謝穎 通訊員 黃彩華
樓上漏水,樓下遭殃,樓上業主要負什么責任呢?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宗相鄰糾紛。沙田鎮某小區業主不光要給樓下鄰居解決好漏水問題,還要賠償其他損失3萬多元。
樓上漏水 被樓下鄰居告上法庭
陳女士此前在東莞市沙田鎮某花園買了一樓和二樓的房子。2017年上半年,陳女士發現自家住房二樓漏水嚴重,導致吊頂、墻面、地面、樓梯間和家具分別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害,嚴重影響正常居住。陳女士找來小區物業公司維修人員及外面裝修公司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均認為是三樓住房的質量問題導致。
2017年7月,陳女士委托了一家裝修公司,對該住房修復費用進行報價,該公司報價為21萬多元。陳女士跟樓上業主謝先生談了,對方承認自家住房確實有漏水,但認為陳女士索賠20多萬元過高,雙方未能談妥。
2017年10月,陳女士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謝先生,要求謝先生排除妨礙、立刻修理并賠償損失20多萬元。
根據陳女士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相關有資質的鑒定公司對涉案住房的漏水原因、修復費用及因住房漏水所遭受的損失分別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涉案住房滲水情況的出現與謝先生所有的住房漏水有直接關系。
陳女士也根據鑒定結果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謝先生排除妨礙、立刻修理并承擔維修費用(金額以鑒定為準)、恢復原狀(金額以鑒定為準,恢復室內裝修費用暫估計為6萬元)、賠償損失6000元。
除了要修好漏水 還要再賠3萬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物權保護糾紛。由于謝先生沒有提出反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確認陳女士住房的損害是由謝先生的住房漏水所致。謝先生應當排除妨礙、維修陳女士的住房并承擔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按鑒定工程造價為25997.39元計算。陳女士住房內受損害的物品損失,鑒定結果為價值6010元。陳女士該項請求賠償6000元,該處分系其自身權利的體現,未損害國家及他人的權益,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準許。
2019年5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謝先生負責維修陳女士的住房,使其不再出現漏水現象,該費用由謝先生承擔;并承擔該住房除了漏水外的其他維修費用,以不超過25997.9元為限;并賠償陳女士室內受損物品的損失6000元。判決下達后,雙方均服從判決。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建議
及時取證 理性維權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長林健華法官稱,隨著商品樓居住的普及,樓上樓下因漏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并不鮮見。
遇到這種問題,受害的一方首先應當及時保留證據。比如可以向物業公司投訴,通過中立第三方的介入處理來固定證據。其次,應當理性維權。本案中,樓上鄰居謝先生一直都表示同意賠償陳女士的損失,但陳女士的索賠要求畸高,雙方無法調解,不得不通過訴訟解決。為了確定損失的價格,進行了三次鑒定,鑒定的總損失結果跟陳女士開始索賠價格相差甚遠,她這才降低了索賠預期,而這時已付出了漫長的時間代價和其他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