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孟德斯鳩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鳩生于法國名城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莊園,其家族,是當地有名望的“穿袍貴族”,即取得了貴族稱號的資產階級。19歲的孟德斯鳩獲得法學學士的學位,并擔任了議會律師;先后被選為皇家學會會員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鳩去世,享年66歲。1721年,他匿名發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許多當時的重大社會問題上,向傳統的封建觀念宣戰,在18世紀啟蒙運動中,成為思想解放運動的火種。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該書堪稱是資產階級法學的“百科全書”,被伏爾泰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對后來美國獨立戰爭中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有巨大的影響。孟德斯鳩的社會政治理論尤其是關于分權和法制的學說,超越了國界,對各國資產階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確立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和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嚴復譯成中文,以《法意》的書名出版。孟德斯鳩仍不愧為18世紀法國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專制黑暗中發出了最初的吶喊,他的思想學說是法國大革命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思想中的一份寶貴財產。 (三)邊沁 耶利米,邊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后曾一度從事律師事務,后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司法證據原理》(1827年),《憲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后被編成《邊沁文集》山版。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于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準;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進社會幸福。關注學法網微信號(xuefa5)讓在法律職業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彎路!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張的法律體系改革。 (四)薩維尼 薩維尼(1779—1861)薩維尼從十六歲開始學習法律,1800年起開始法學教學活動,1813年任柏林大學校長。先后曾擔任了普魯士國務委員會成員、法官、法律上訴部部長、立法—上訴委員會委員、國務部主席。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法》、《普魯士刑法典》、《帝國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紀羅馬法史》、《當代羅馬法體系》、《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歷史法學雜志》。薩維尼在法學史上被作為所謂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這一表達具有薩維尼自己的烙印,其出發點是當代法乃是通過法學的歷史性而不是通過理性法的抽象或者開明立法者的命令而預先確定的。薩維尼由此得出了影響深遠的法學方法和法律政策上的結論。薩維尼是他的時代影響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跡。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盡管歐洲法學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的勢力范圍,并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于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并參與形成的學說匯纂法學在后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作用。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就將其置于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他擴大了對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范圍并形成一種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創建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 (五)霍姆斯 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年畢業于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長。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他逝世后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偉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爾不群,特立獨行,也是最特殊的一個人。這首先反映在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為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為一個法律思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學,如果不了解他作為法官的經歷,就會錯過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實上,他思想中的許多精華并不是通過專著的形式表現出來,而是散見在他的司法意見、演講和書信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他作為法官所做出的許多判決,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據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種意義上也代表了一種美國的精神,代表了實用主義哲學和普通法的某種意義上的結合。